翻译合同,enforce 是个值得细究的词。enforce the law,enforce a contract,enforce a right,几个常见搭配,中文往往要分别处理。一概译成“执行”或“强制执行”,虽然省事,未必准确。
我个人很欣赏这个词:本义明确,用法灵活。无论是使法律得到遵守,还是使合同权利得到实现,都可以用 enforce,具体采用哪一种法律手段,则由上下文说明。
这样的词,用起来精悍,但是译起来费心。
从今天的词形看,enforce 可以拆成 en- 和 force。前缀 en- 可以表示使成为、使具有,force 则与力量有关。牛津词典将词源追溯到古法语,更早与拉丁语表示“强”的词有关。这层构词关系,确实有助于理解 enforce。1
当然,词源不能代替词义。把 enforce a contract 理解为使合同的要求得到实现,有助于把握意思;若译成“赋予合同效力”,就可能说错。合同是否有效,与当事人依据合同提出的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是两个问题。即使合同有效,权利主张仍可能受到抗辩等事由的限制。
实务中,“强制执行”是 enforce 的常见译法。要判断是否妥当,须先分清“执行”在中国大陆法律语境中的几种意思。“执行法律”“执行合同”,可以泛指实施法律、履行约定;到了民事诉讼中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便已有专门含义,不能只按日常用语理解。
民事执行程序中,法院依据有执行内容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依法可以执行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依法采取措施,使其中确定的义务得到履行。“强制执行”强调法院借助国家强制力实现这些义务,可以涉及扣划存款、拍卖财产,也可以涉及交付财物、完成指定行为等。普通合同即使有效,通常也不能直接拿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
例如,买方拖欠货款,卖方依合同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付款,是在寻求裁判救济;取得可以执行的判决后,买方仍不履行,卖方申请法院扣划存款,才进入执行程序。enforce 可以概括依合同寻求救济的活动,也可以用于取得执行依据后的执行。译成“强制执行合同”,容易把前一种情形说成后一种,还容易让读者以为,enforce 一定是在强求对方实际履行约定。
英国关于合同第三人权利的立法,提供了一个有意思的例子。第三人依合同条款主张权利,可以涉及损害赔偿、禁令、实际履行等救济;条款若规定免责或限责,所谓 enforcing the term,还可以指援引条款,享受其中规定的免责或限责利益。这里谈的显然不限于执行程序,甚至未必涉及要求对方履行某项义务。3
中文有没有一个现成的词,能够概括这些意思?至少在上述用法中,我没有找到。主张权利、请求履行、请求赔偿、援引条款、申请执行,都能准确表达特定情境,换一处上下文,又须重新选择。似乎缺少一个既能说明白,又简练通用的词。
构词相近的 enable、entitle、empower,也有类似情形。英语用一个动词,便能说明使某人能够做某事、使某人有权取得某物、赋予某人权力或自主行事的能力。汉语常要展开为“使……能够”“因……而有权”“赋予……权力”,有时还须调整整句结构。譬如 The delay entitles passengers to compensation,顺着中文习惯,可以说“因这次延误,旅客有权获得赔偿”,无须执意保留英文原句主谓关系。
多写几个字,我并不介意。我觉得遗憾的是,enforce 兼有概括与简练之长,中文没有一个同样便利的惯用词。若为此另造一个词,或者借“赋权”“赋能”一类形式解决,也须先问:中文读者是否自然地这样说?“强化”“合法化”等词虽然早已通行,但并不符合地道汉语的表达习惯。词形整齐,未必行文顺畅。
那么,中文的困难是否来自大陆法系的概念划分?我起初觉得这条思路值得追究,比较几种法律语言以后,发现不能如此简单归因。德国法律语言中的 Durchsetzung,便能概括权利得到实现的活动。同一份欧盟知识产权指令,英文标题使用 enforcement,德文使用 Durchsetzung,法文使用 respect。同一份法律文件,各语文版本选词各有习惯。4
现代法律汉语为何没有形成这样一个词,值得继续追究。近代译词如何选定,法典如何分类,后来的法律工作者如何沿用,都可能影响今天的表达习惯。但德国的例子至少说明,单凭大陆法系的概念划分,还解释不了这个问题。
中文缺少一个同样便利的对应词,译者便须依上下文选择表达。至于笼统套用“执行力”“可执行性”,我的看法比较苛刻。若没有辨清原文,只因英文写了 enforceability,便照例写上几个汉字,再以“专业术语”解释,我认为属于学术和专业上的偷懒。读者若须先猜出背后的英文,才能明白中文,译者本该完成的工作就没有做完。
当然,文献先界定术语,随后采用简称,自有道理;“执行力”用于本来就涉及执行程序的语境,也未必有问题。我反对的是套用词形,省去辨义,又把反复使用当成准确的证明。同行看得懂,可能只是熟悉原文和惯用译法,不能据此断定译文本身已经清楚。
我欣赏 enforce,也惋惜中文缺少同样便利的表达。不过,翻译终究要逐句处理。原文用一个词,中文需要几个词,就把几个词写清楚、写自然。英语给了原文作者怎样的便利,译者可以研究;中文读者能否读懂,应由译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