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any”看中文名词的“裸奔”

在翻译界,总有几个词如同“试金石”,能迅速掂量出译者的功力。“any”无疑是其中之一。我们见过太多译文,无论原文语境如何,都固执地将“any”译为“任何”,产出了大量生硬、冗长甚至逻辑不通的“翻译腔”。 为何这个看似简单的限定词,会成为跨语言转换的陷阱?为什么它在英语中无处不在,而中文的“任何”却时常显得多余和笨拙? 答案,藏在两种语言一个根本性的差异里:英语名词必须“穿衣戴帽”,而中文名词则习惯“裸奔”。 英语的“语法枷锁”:名词为何不能“裸奔”? 语言的首要任务是明确地传递信息。英语选择的技术路线,是一种“前置的、强制性的语法标记系统”。其核心信条是:为保证指代明确,名词的身份(是否特指、数量多少)必须在语法层面被强制声明。 因此,英语的单数可数名词几乎不能独立存在。它前面必须有冠词 (a, the)、物主代词 (my, your) 或量词 (some, every) 来“持证上岗”。这套系统,就是名词必须穿戴的“语法衣帽”。 “Any”正是在这套强制系统中扮演着多面手的关键角色。当句子语境涉及“非特指”、“否定”或“全称”时,语法规则就会召唤“any”登场,填补那个必须存在的限定词空位。例如,你不能说 I don’t have book,语法强迫你选择 a book、the book 或 any books 中的一种来明确指代。 所以,“any”在英语中的高频出现,并非因为英语使用者偏爱这个词,而是其底层语法为追求“指代明确”而设下的强制性规则。它是一种语法必需品。 “Any”的深层逻辑:或然性条件的触发器 然而,仅仅将“any”看作语法必需品,仍未触及其功能的全部。更进一步,“any”常作为一种强大的逻辑工具,用以引入假设性或或然性(contingent)的条件。它并不预设其所修出示的对象必然存在或发生,而是构建“如果存在/发生……则……”的逻辑框架。 我们可以将包含这类“any”的句子重新解读: 原文: Any person who breaches this contract shall be liable… 逻辑解读: If a person breaches this contract (无论此人是否存在), then they shall be liable. 分析: “any”在此确保了责任条款适用于所有符合“违约”这一条件的人,无论他是谁,也无论这种情形是否会出现。它为一条普遍规则划定了触发条件。 这为我们选择更精准的中文译法提供了更有力的理论支持。在翻译时,我们的任务不再是翻译“any”这个词本身,而是再现原文的“if… then…”逻辑结构。 中文的“语境为王”:“裸奔”的底气何在? 中文则走了另一条截然不同的路,一条信奉“经济性原则”与“语境为王”的路。中文的基本假设是,沟通的参与者是具备强大推断能力的智能体,绝大多数信息可以靠上下文来补完,无需冗余的语法标记。 因此,中文名词可以“裸奔”。“桌上有书”,听者自能根据语境判断是指“一本书”还是“一些书”。这种简洁性的代价,是把一部分解码的责任交给了听者。 但这不代表中文无法做到精确。当需要消除歧义、构建严谨逻辑时,中文会“按需部署”一套灵活的工具包,其中最强大的,莫过于范围副词“都”。 英语用前置的any来标记名词(any person),而中文则倾向于用后置的都来标记谓语(谁都……)。比较一下: Any person can join. 谁都可以参加。 在中文句子里,“谁”先作为话题被抛出,而后置的“都”如同一道指令,将谓语“可以参加”的有效性应用到了“谁”这个范围里的所有成员。这是两种语言在实现“全称量化”这一逻辑功能时,选择了完全不同的路径:英语在名词端前置标记,中文在谓语端后置总括。 从理论到实践:翻译中的“any”破局之道 理解了“any”的语法角色与深层逻辑,我们就能明白为何机械地对译“任何”是行不通的了。优秀的译者,处理的不是词汇,而是其背后的功能——无论是全称量化、任意选择、否定强调,还是作为或然性条件的触发器。面对“any”,我们应暂停对号入座,转而调用中文的工具箱,再现其逻辑。 ...

September 27, 2025 · 1 min · 何晓鸿

警惕那些中文虚胖词

在翻译和写作实践中,我们时常会遇到一种“虚胖”的中文。这类文字看似结构完整,用词正式,但读来却感觉冗赘、乏力,缺少劲道。这种文体问题的根源,往往在于一些被滥用的“万能词”——其多是生硬翻译(尤其是欧化句式)与公文体僵化思维的产物。这些词语如同高热量的“垃圾食品”,虽能轻易填补句子结构,却稀释了文气的“营养密度”。 其中,最典型的莫过于四位“常客”:两个“软塌塌”的动词——“进行”与“通过”,以及两个“爱摆架子”的词——“旨在”与“致力”。作为有意识的写作者与译者,为我们的文字“减减肥”,主动戒掉这些词,是迈向更高阶中文表达的关键一步。 “进行”与“通过”:架空动词,稀释力量 “进行”堪称现代书面语的头号冗词。“进行”一词常常与一个本身就是动作的名词搭配,形成“进行 + 动作名词”的结构,画蛇添足。这种句式非但没有增加信息,反而削弱了原动词的力量。 臃肿句:我们对市场趋势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精炼句:我们深入分析了市场趋势。 后者直接、有力,将核心动作“分析”置于动词位置,句子瞬间变得紧凑。戒掉“进行”,就是把被名词化的动作“激活”为真正的动词,让句子自己动起来。 “通过”则常被用作介词,引出一个方式状语,尤其容易在翻译英文“by”或“through”时出现。这虽不算错,但往往不是最地道的中文表达。 臃肿句:通过引进先进设备,生产效率得到了极大提升。 精炼句:我们引进了先进设备,极大地提升了生产效率。 更佳句:先进设备让生产效率得到了极大提升。 优秀的中文语感更倾向于主动句式,让施动者或关键工具直接作主语,而不是用一个状语短语来被动地开启全局。通过精简,句子不仅更符合中文习惯,逻辑也更为清晰。 “旨在”与“致力”:官样文章,空洞表态 如果说“进行”和“通过”是文字的“虚胖”,那么“旨在”和“致力”就是浮夸的“泡泡袖”,撑起了架子,内里却空空如也。这类词语常见于公文、报告和企业宣传中,在这些特定语境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问题在于这种风气被滥用,蔓延到了本应更具活力的日常写作中,从而显得刻板而疏离。 “旨在”意为“目的在于”,完全可以用更平实、更直接的方式替代。 官样句:本次会议旨在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 平实句:本次会议的目的是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 或者更直接:我们开这次会,就是为了加强部门间的沟通。 同样,“致力于”听起来非常郑重,但说多了便成了套话。与其反复宣告“我们致力于提供优质服务”,不如直接展示服务的细节和成果,或者用更真诚的词语表达。 套话句:本公司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一流的解决方案。 真诚句:本公司用心为全球客户提供一流的解决方案。 自信句:我们为全球客户提供一流的解决方案。 后者自信而肯定,比空洞的“致力”宣言更有说服力。 结论:追求“词汇的肌肉感” 语言的锤炼,如同健身。一个好的写作者,会像一名严苛的教练,把文字中多余的“脂肪”——那些冗余、空洞、程式化的词语——无情地“燃掉”,最终练就一种清晰、精准、富有力量的“文字肌肉感”。 下一次,当我们下意识地想写出“进行讨论”“通过学习”“旨在提升”“致力于发展”时,不妨停顿一秒,问问自己:这句话,还能不能更短、更直接、更有力?这个小小的停顿,便是我们维护中文精悍与活力的具体行动。

September 3, 2025 · 1 min · 何晓鸿

从劳动法看「有权」和「可以」的分野

最近工作里查阅劳动法,发现法律语言中的“有权”与“可以”之间关系微妙。检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一点心得,或许可以为法律实务与高质量的汉英互译提供参考。 不妨先从法理层面建立一个基本框架: “有权”:通常被视为权利性规范 (Right-Conferring Norm) 的标志,倾向于宣告并授予主体一项法定的实体权利 (Substantive Right)。这项权利往往具有对抗性,并可能对应着他方的容忍、配合乃至履行的法定义务。其重心可理解为”我应得什么”。 “可以”:通常被视为授权性或任意性规范 (Permissive/Discretionary Norm) 的标志,倾向于赋予主体从事某种行为的许可、资格或选择权。这种行为受到法律的允许,但并不当然创设一项强制他方必须接受的权利。其重心可理解为“法律允许我做什么”。 浏览上述劳动法文本,“有权”一词的使用场景似乎高度聚焦,其立法目的通常在于为劳动者、工会以及监管部门等主体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劳动者对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这里的“有权”赋予了劳动者在特定情境下的拒绝权与监督权,是法律赋予的自我保护机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用人单位单方解约,“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此处的“有权”是工会介入劳动关系、制衡用人单位权力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八十六条还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这是典型的公权力宣示,用人单位须依法配合。 可以看出,“有权”一词可视为立法者用以宣告和保障核心实体权利的关键立法技术。其主语通常是需要法律倾斜保护的一方或执法主体,其行使一般不以相对方的同意为前提。 与“有权”的刚性相比,“可以”则更多地展现了法律的灵活性与引导性。它为劳动关系的各方主体构建了选择与协商的框架。 强调意思自治,这是“可以”最常见的用法。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在此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可能性,实现与否则取决于双方的共同意愿。 有时,法律允许一方在满足特定法定条件后,选择采取某种行动。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列举了三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并非绝对权力,而是一种附条件的、程序性的退出机制。同样,第三十七条也规定了劳动者在提前通知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还用来提供不同的程序性路径。《劳动法》第七十七条指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可以”清晰地罗列了平行的、可供选择的争议解决路径。 我们发现,“可以”更多地用作一种设定操作选项、指引程序路径、鼓励协商合意的立法工具。“可以”一词赋予法律关系灵活性,引导当事人在法定框架内解决问题。 分析中,我们可以观察到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在国务院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有权”一词几乎没有出现。 这种现象或许并非偶然,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立法体系的层级性与严谨性。一般认为,创设新的实体权利(即“有权”所代表的权能),通常属于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限。 作为行政法规,《实施条例》的核心使命在于“贯彻实施”和“细化规定”上位法,而非创设新的基本权利。 因此,《实施条例》常用“可以”来明确具体操作路径(如第四条关于分支机构订立合同的规定),或使用“应当”、“不得”来设定具体义务,但回避了使用“有权”这一术语。这一立法技术上的“缺席”,似乎也从另一个侧面印证了“有权”一词在法律体系中的特殊分量,即其通常与基本权利的设定紧密相关。 语言是法律的肌理。“有权”与“可以”似乎分别指向了权利的宣告与行为的许可这两种不同的立法思路与价值取向。前者倾向于划定权利的边界,而后者则重在提供选择的框架。准确把握此二者之分野,有助于深化法律理解,保障法律准确适用。

July 4, 2025 · 1 min · 何晓鸿

戒掉对「旨在」的依赖

“旨”是一个颇具雅韵的汉字。该字源于用“匕”(勺子)向“口”中喂食的会意形态,本义是“美味甘甜”。由此引申,我们用“主旨”、“宗旨”来形容言论或思想中最核心、最精要的“意蕴”——恰如食物最精华的滋味。当用于“圣旨”时,它又带有一种不容置喙的权威感。可以说,一个合格的“旨”字,其所指向的目标,应当是根本性的、高层次的、带有明确意志的。 然而,在当下的英汉翻译中,这个考究的字眼却正被“贱用”,几乎成了部分译者处理英语中目的状语的“万能膏药”——无论是 to do、in order to,还是 designed to、with an eye to,统统用一个“旨在”草草了事。 这种做法,本质上是一种思维上的懒惰,是“翻译腔”的重灾区。译文放弃了对原文逻辑的深层剖析,转而生硬地移植英文的句法形式,其结果是牺牲了中文的精炼与达意,制造出大量冗余、僵硬、甚至不通的句子。 “旨在”的三个案例 让我们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审视滥用“旨在”的弊病。 案例一 Source: It is being built with a clear eye to building out other types of ships all able to operate common payloads to enable both operational flexibilities, and the possibility of a new approach to the arsenal of democracy. 误译: 其建造目的明确,旨在建造能够操作通用有效载荷的其他类型的舰船,实现作战灵活性,探索一种新途径支持民主武库的可能性。 优译: 其建造目的明确,新型舰船要能搭载通用的有效载荷,以实现作战的灵活性,并为建设新的多国合作的武器生产体系创造条件。 剖析:误译的开头“其建造目的明确”已点明了意图,紧随其后的“旨在”便构成了语义上的累赘。更重要的是,“旨在”一词力度过强,它描述的是一种根本性的宗旨。而此处“建造其他船型”和“实现灵活性”更像是基于设计而达成的功能与直接结果,而非终极理想。优译通过“能够”(表功能)、“以实现”(表直接目的)和“并为……创造条件”(表未来可能性)三个层次清晰的表达,将原文的逻辑关系梳理得井井有条,语流也远比误译通畅。 案例二 Source: This theory originated with the nuclear brinkmanship practiced by President Eisenhower and was designed to sow doubt regarding the degree of irrationality and volatility that should be attributed to the United States. The intent was to diminish a potential Soviet provocation by raising the possibility of a stronger U.S. retaliation than Soviet leaders expected. ...

June 23, 2025 · 1 min · 何晓鸿

"川峡"不是"川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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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17, 2023 · 1 min · 何晓鸿

对不起,您的思想正在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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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9, 2023 · 1 min · 何晓鸿

high court一定是高等法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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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3, 2023 · 1 min · 何晓鸿

又是Any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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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15, 2022 · 2 min · 何晓鸿

治大国若烹小鲜 —— do not overd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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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1, 2022 · 1 min · 何晓鸿